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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丢了怎么办?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
日期: 2011/12/5 22: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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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寄送过程中丢失可能有数种情况: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丢失;
(2)出口商将单据送交开证行后,在开证行丢失;
(3)开证行交单据交由快递公司后丢失;
(4)快递公司送达议付行后丢失;
(5)议付行送交收货人后丢失。
在(1)和(5)两种情况下,应分别由出口商和进口商自负其责;
在(2)和(4)两种情况下,则应由开证行或议付行负责;
问题是丢失往往发生于第(3)种情况,依现行有效的邮政法规,邮政部门仅承担十分有限的责任。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在CIF、CFR 和 FOB条件下,卖方均必须自负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运输单据。据此推论,单据丢失的风险一般应由卖方承担。 承运人为确保自身的权益要求收货人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担保提货;且要求由银行提供担保。若考虑到资金滞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决:
(1)及时通知有关船公司及其代理。在此种情况下,船公司及其代理负有谨慎处理的义务,不能再仅凭提单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单即放行货物,而应要求提货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提单是善意的。例如,背书是否连续?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承运人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提单项下货物提存,解除对货物的责任。
(2)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则可以确保提单项下权益不受侵犯;二则可以解决保证金长期滞压的问题。因为一旦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该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费用较低,律师费也较低。国外应当也有此种程序,催告期满(一般为60天)即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一般而言,单据丢失不应影响压港,因为收货人有义务收货并不能据此拒绝卸货;承运人同样不能以收货人无正本提单为由拒绝卸货,尽管其有权拒绝放行货物。
(4)邮政快递公司应负何种责任,目前的法规赋予其几近免责的待遇;是否可以通过投保邮政快递风险保险来转嫁损失,目前保险公司似乎倘未开展此项保险。
(5)银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辞具体全面,一般不会有风险。涉及大额保函,最好请法律顾问把关,因为实践中确实有不少银行保函无效的先例。
参考二: 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由于只有凭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在FOB、CFR条件下,提单具有重要的意义,被认为是货物的代表和象征。然而,因为一票货物只能签发一套提单,而提单同时又是可以转让的单据,所以提单一旦遗失,对外贸业务的开展影响极大,可能导致卖方无法结汇,买方无法提货。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这种丢失的情况近来在外贸公司中不断发生。
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对提单丢失后补救措施作了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谓公示催告,是指法院根据遗失提单的当事人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并在逾期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判决宣告遗失的提单无效,遗失提单的人可以凭法院判决,行使提单权利。和一般起诉的案件相比,一是除了申请人外,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提单遗失人在提出公告催告申请时,不知道提单落入谁的手中,因此不存在具体的公益争议,案件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二是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上述规定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提单丢失后,提单丢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提货地(目的港)所在海事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写明所失提单的名称,号码,货物的品名,数量,起运港,目的港和托运人,承运人,背书人等基本内容以及提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承运人暂停交付货物,并在三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告期间,任何提单的背书转让行为均属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关纠纷可以另行起诉解决。如果在申报权利期间内没有申报权利的,海事法院则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提单无效,并将判决予以公告。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
如果是货物目的港在国外,提单遗失则应当根据目的港的所在国家的法律,申办公示催告。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有相似的规定。当然,考虑到时间,费用等因素,丢失提单的外贸公司也可以采取变通的做法,即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有资信的第三方向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出具担保函,请求重新签发一套新的提单,并在保函中承诺,万一船公司因此对外承担责任,担保人保证赔偿船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这样,如果船公司接受提供担保函这种做法,外贸公司就可以取得一套新的提单以尽早结汇或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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